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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上 页 1 2 3 4 5 下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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