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商业银行被诈骗9.52亿元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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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06-7-21 【字体:小 大】 |
用非法委托手续和虚假转让协议书,香港人李培国诈骗了北京市商业银行(现北京银行)9.52亿元的股权。
记者14日上午获悉,因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北京市一中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查明,1999年3月,作为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李培国,在没有与北京市商业银行达成转让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权意向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公章、虚假的转让协议书以及非法的委托书,代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虚假的股权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在骗取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后,李培国又以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了北京市商业银行(现北京银行)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9.52亿元)。
此外,1996年5月,李培国还利用担任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先后两次将公司1100多万和870万资金转入他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中非法占有。(李奎/法制晚报)
新闻背景与四年前的大案有关
此案与4年前的“霍海音大案”有密切关联。
据了解,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当初曾向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贷款7个多亿。
后因奔德公司无力还贷,时任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海音擅自决定让对方转让70%股权到其实际控制的银富公司名下。
1998年4月,霍海音东窗事发。
在侦查期间,霍海音为弥补7个多亿的贷款漏洞,交给其辩护律师张建中一张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
张建中使用该授权书,与香港富国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李培国随后利用这两份“委托书”非法占有银行股权。
2002年12月,霍海音被判处死刑,其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律师张建忠一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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