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盘手挪用客户资金被判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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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6-7-21 【字体:小 大】 |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9日审结一起证券公司大客户与证券公司、操盘手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宣判操盘手战勇退还原告鲁威16万余元,被告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清算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8月,鲁威与中创证券营业部和战勇签订授权代理书,委托其代为办理股票买卖和交割,但未授权其进行资金存取。但被告战勇未经原告授权从原告股票资金账户中先后取走36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股票买卖和交割,但未委托被告进行资金存取,被告战勇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私自从原告股票资金账户内取款,给原告鲁威造成了损害,被告战勇应当退还尚未归还的剩余款项16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中创证券营业部有义务保证股票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股票的安全,但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是存在过错的。现中创公司已被关闭,应由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以清算中创公司的财产对被告战勇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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